[新聞] 台商投資大陸 釐清抵稅規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6天前 (2025/03/28 10: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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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資大陸 釐清抵稅規定 2025-03-28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NYZWrn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商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應釐清抵稅規定。若是自大陸公司獲配 股利,這筆股利在大陸已繳稅款,可在台灣申報時抵稅;但若是被投資大陸公司在當地繳 納企業所得稅,與台灣公司無關,就不能在台灣抵稅。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來自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如自大陸公 司獲配股利,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所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 ,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https://reurl.cc/j9gAg1 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應釐清這裡所謂的稅額扣抵規定,是針對大陸來源所得已在大陸繳 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可給予扣抵。 但若被投資的大陸公司,在大陸營運所得,於大陸繳稅,屬於當地營運稅負,事實上與台 灣公司無涉,這部分繳納稅款將無法用來扣抵台灣營所稅。 舉例來說,台灣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列報來自大陸乙公司的股利所得2,000萬元 ,並主張扣抵已繳納稅款300萬元。 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其中200萬元屬於大陸乙公司配發股利時所預先扣繳的稅款,這部分 並無問題,可依法抵減台灣應納稅額;但另外100萬元,則是乙公司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 得稅,這筆稅款屬於乙公司經營稅負,不符扣抵規定,因此無法抵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投資大陸時,原則上只有「股利」等大陸來源所得已繳納稅款可在台灣 申報時扣抵,而大陸公司本身的企業所得稅無法列入扣抵範圍,其他如大陸地區的增值稅 、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也都不符合扣抵條件。 此外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可扣抵的稅額,並非無上限,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抵 數額的合計數,不可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 納稅額,企業應留意扣抵上限。 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將至,申報營所稅時應釐清投資大陸相關稅務規定,確保正確申 報,避免因不慎疏忽而面臨額外稅務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63736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9.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43130499.A.E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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