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經銷合作稅務眉角多!勤業眾信揭常見風險與應對方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月前 (2025/05/13 11:1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經銷合作稅務眉角多!勤業眾信揭常見風險與應對方式 2025-05-13 14:5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8D7YrM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李惠先。業者提供 企業透過經銷商販售商品是常見的營運模式,但實務上與經銷商的交易往來,因契約安排 與實際操作方式不同,常常衍生出各式各樣的稅務處理問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李惠先表示,營利事業在與經銷商合作的過程中,從簽約初期到後續給 付獎勵金、安排旅遊招待,甚至交易比例過高時,稅務責任與憑證處理方式各有不同,企 業必須審慎因應,才能避免遭補稅或產生爭議。 李惠先指出,企業與經銷商簽訂合作合約時,若收取的是具有權利金性質的款項,應當在 收取當下即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同時計入所得課稅;若是收取保證金,則需依照 合約約定判斷其性質,若並非屬於收入,就無須申報營業稅與所得稅。但若企業之後沒收 該筆保證金,仍須評估是否與銷售行為相關,若有關聯,則應補開發票並納入所得申報。 針對經銷商的銷售獎勵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給付,李惠先說明,若該筆費用是經銷商提供 服務所得的報酬,企業應取得對方開立的發票;若是依據累積進貨金額所計算的獎勵金, 則應視為銷貨折讓,經銷商應開立「折讓證明單」,企業依據該證明辦理帳務處理。若獎 勵金是依月、季、年等期間累積進貨額所發放,開立折讓單時則可彙總填寫,不須逐張對 應發票號碼,只需載明起迄期間並註明為「彙開」。 至於部分企業會以達成一定銷售量作為條件,安排國內外旅遊作為獎勵,李惠先指出,此 類支出因具鼓勵性質,並非單純交際費,應列為「其他費用」列帳,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 。但企業仍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列單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開立免扣繳憑單予受 招待者,受邀的經銷商也需將旅遊費用列為所得申報課稅。若招待活動並非與業績表現掛 鉤,則仍屬交際費,需受限額控管。 此外,若企業與單一經銷商的交易金額在全年總額中占比過高,也會涉及移轉訂價文據準 備的問題。李惠先指出,根據財政部規定,若企業營運上需仰賴他方授權專利或品牌、或 原料供應、銷售通路完全由他方控制,且其交易金額占比超過50%,雖未具控制或從屬關 係,原則上仍屬特殊關係交易。但若僅具上述條件,未形成實質控制關係,則得免備妥完 整移轉訂價報告,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李惠先提醒,企業在與經銷商合作時,不僅要簽訂明確契約,也應根據交易內容與形式, 逐案判斷相關稅務處理方式,確保帳務與稅務申報合規,才能在合作關係順利推進的同時 ,也降低稅務風險。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73660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8.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47135067.A.4C0.html
文章代碼(AID): #1e8ofRJ0 (tax)
文章代碼(AID): #1e8ofRJ0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