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離婚贍養費怎麼給才免稅?國稅局教你一招避開贈與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天前 (2025/06/04 19: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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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怎麼給才免稅?國稅局教你一招避開贈與稅 2025-06-04 09:5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1KVG5p 離婚示意圖。圖/AI生成 離婚財產處理經常遇到財產分配或支付贍養費是否需要課稅的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 示,依現行稅法函釋,只要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所進行的財產或金錢給付,原則上 不課徵贈與稅,也不需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若離婚後額外給付,且無法證明是當 時約定內容,這部分將視為「無償贈與」,依法要補稅,甚至受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於2000年與2002年發布的函釋,夫妻在協議離婚或經法院判 決時,如一方應給付財產或贍養費予他方,因屬雙方協議或裁判結果,性質上不屬《遺產 及贈與稅法》中的無償移轉,無須繳納贈與稅;而接受財產一方,也不需就該筆給付申報 綜所稅。 舉例來說,小陳與小花離婚時簽有正式協議,明確約定小陳將名下的一間房子及現金500 萬元給予小花作為財產分配。離婚後,小陳依約辦理房屋過戶並轉帳給小花,這些行為屬 於協議內容,不用申報贈與稅,小花也無需因此增加所得稅負擔。 但國稅局提醒,若離婚後再給對方其他金錢或財產,而這部分並未列在協議書或法院判決 中,支付方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筆給付屬於離婚當時的約定內容。否則,這超出的部 分將被視為無償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離婚後給對方一筆錢只 是「補償」,未記載於協議書,卻因此遭補稅甚至處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強調,離婚財產處理涉及法律與稅務,並非單純的私人協議,建議民眾辦理離婚時 ,應清楚列明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及時程,保留完整書面證明;若日後另 有約定或給付,也應補充書面資料,避免誤觸稅法、影響自身權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7836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9.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49035576.A.5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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