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屋、地價稅 自住優惠有別
房屋、地價稅 自住優惠有別
2025-06-13 03:2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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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屋稅、地價稅皆提供自住優惠,都須符合設戶籍、未出租營業等規定,但納稅人也應留
意兩者適用細節有所不同,如地價稅有土地面積上限,房屋稅則要求須實際居住,稅率更
為複雜,區分單一自住、三戶自住、非自住等不同規定。
地價稅方面,新竹縣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名下擁有住宅用地並符合條件,可申請適用自住
優惠地價稅率千分之2,實務上,常有人誤以為這項優惠只能申請一處,其實在特定情況
下,可以有超過一處房地享有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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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解釋,依地價稅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能有一
處住宅用地適用自用優惠稅率,但如果另有住宅用地,是供成年子女或父母親設籍使用,
且未出租也未營業,那麼這筆土地也可另外申請優惠稅率,不受「一處」限制。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新竹縣擁有兩筆房地產,第一處是他與配偶設籍的房屋,已申請地價
稅自用優惠稅率;第二處是他成年子女設籍房屋,且沒有對外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這種
情況下,第二處也可獨立申請自住稅率。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住稅率須符合五項條件,包括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所有;房屋未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設有戶籍;都市土地
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以一處為限,但供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者不在此限。
房屋稅部分,除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不得出租、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外,還
需符合「實際居住」條件,若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合計名下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
屋現值不超過一定上限(即未達豪宅標準),可享1%優惠稅率;若名下持有不超過三戶自
住,則適用1.2%稅率;超過三戶則屬於非自住住家房屋,以累進稅率課徵,也就是俗稱的
囤房稅。
稅務局亦提醒,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申請期限各自不同,房屋稅應於每年3月22日前申報,
地價稅則需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0350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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