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竹科婦人公設保留地沒使用卻被課地價稅
竹科婦人公設保留地沒使用卻被課地價稅 只因忘了做「這件事」
2025-07-10 10:39 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黃羿馨 /新竹即時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洽詢案例,竹科一名吳姓婦人因繼承父親遺產,意外發現名下
有一筆畫設為公園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土地長期未使用,每年還需繳納地價稅1萬
8000元。最終,在稅務局建議下,吳婦於該地增設圍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後,順利申請免
徵地價稅,成功減輕租稅負擔。
稅務局說明,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畫設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
公園、綠地等,目的是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
的土地,因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使用上受到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經畫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按6‰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稅率課徵;如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
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吳婦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未做任何使用,但屬於開放狀態,只需以圍
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就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此外,需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
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免徵,若逾期申請,將自申請的次年起
才能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提醒,為便利民眾申辦,提供多元申辦管道,包括臨櫃辦理、書面郵寄、傳真,或
透過線上申辦服務 ( https://www.hcct.gov.tw ),免奔波、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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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規定,經畫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按6‰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稅率課徵;如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
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圖/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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