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農地免徵遺產稅 列管五年
農地免徵遺產稅 列管五年
2025-07-15 00:5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繼承農業用地並申請免徵遺產稅後,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
將該土地出售或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喪失免稅資格,國稅局可依法補徵原已免納的遺產
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業用地若符合農業使用條件,可經稽徵機關核准免
徵遺產稅,不過該條規定也明定,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簡稱承受人)在繼承日起五年內
,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他人,或未持續作農業使用,應繳回原免課徵之稅款。
南區國稅局說明,農業用地免稅案件經核准後,稽徵機關會依規定列管五年,如在列管期
間內發現該農地移轉或未符合農業使用條件,將發函通知承受人限期回復原所有權登記,
並恢復農業使用,若承受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將視為不符免稅要件,依法補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大華2023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小華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該筆農地
符合農業使用條件並適用免稅,但後續經國稅局調查發現,小華2025年5月出售該土地,
雖經限期通知回復登記並恢復農用,但小華未依限辦理,導致免稅條件不成立,就須補徵
原先免徵的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移轉情形都會導致追稅。根據法規,若承受人在五年內死亡、土
地被依法徵收,或主管機關核准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不影響原免稅資格。
除上述情形外,任意移轉或變更土地用途可能都會面臨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7204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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