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藥費列舉節稅 擴大適用
醫藥費列舉節稅 擴大適用
2025-07-15 00:5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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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善用列報醫藥費來節稅,但就診醫療院所必須符合財政部規定,才能列報。藥物
示意圖。圖/AI生成
許多民眾善用列報醫藥費來節稅,但就診醫療院所必須符合財政部規定,才能列報。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醫療院所資格,財政部已修正放寬,共三大修正,可望有更多醫
院、診所符合資格,有助民眾列舉醫療支出。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報稅時要列舉醫藥費,必須是在公立醫院、全民健報特約醫院及診
所就醫,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相關單據才符合列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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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可向財政部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財政部近期放寬認定方式,一方面有助提升醫療機構帳務透明,另一方面也保障納稅
人權益。
此次修正有三大重點。第一,擴大申請適用類別,除原有的醫院與診所外,新增開放物理
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類型的非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過去需連三年依法設帳報稅,且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
實並無重大違章,才能提出申請,修正後只要最近一年有依法設帳,且經查帳核實無重大
違章,就可申請,大幅降低門檻,對中小型或新設立機構更為友善。
第三,明確申請時程,醫療機構可自前一年度綜所稅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至當年12月31
日前提出申請。
國稅局指出,對醫療機構而言,除了放寬適用條件外,只要通過財政部核定,自認定年度
起三年內,只要依法設帳、如實申報所得並完成繳稅,即可適用書面審核,不列為執行業
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
對納稅人而言,只要向這些經核定機構支付醫療或生育相關費用,即可依《所得稅法》規
定,自認定年度起納入綜所稅列舉扣除,這不僅避免因機構資格問題導致無法扣除,也讓
民眾有更清楚的報稅依據。
國稅局提醒,有意申請核定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應及早檢視自身帳務紀錄與報稅情形
,掌握申請機會以守護自身權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7204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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