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業人賠償收入 應開發票
營業人賠償收入 應開發票
2025-07-28 00:3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過去常有公司誤解賠償收入是彌補立即損失,未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台北國稅局說明,
當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若與業務相關,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若賠償收入不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例如,甲公司提供租車服務,將車租給乙公司,乙公司租車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
償甲公司維修費用,甲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租車服務而衍生的賠償款,應依規定開
立發票給乙公司。若甲公司因隔壁住戶失火使門市受損,隔壁住戶與保險補償,這部分賠
償收入非因提供租車服務所衍生的賠償款,無需開立發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0012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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