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推廣業務支出列報 別搞混
推廣業務支出列報 別搞混
2025-08-20 00:5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企業在推廣業務時,常會透過各種促銷或贊助活動支出,但這些費用究竟應列為「交際費
」還是「廣告費」,在申報營所稅時往往引發爭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兩者在稅法
上規範差很大,如果分類錯誤,可能導致費用被剔除,不僅得補稅,還要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交際費列支有金額上限,設計目的是避免企業濫用
交際應酬支出;廣告費則不受限,可全額列支。
另外,根據查核準則與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支出的費用,目的在於維
持或拓展業務關係,例如招待、饋贈或贊助某些對象;相對之下,廣告費屬於針對「不特
定人」的支出,重點在於提升企業或商品的知名度,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的目的。
舉例來說,一家經營西藥零售的公司在2023年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交際費1,000萬元,已
達法定限額,同時也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但經查發現,其中有400萬元用於贊助醫師參
加國外醫學研討會。
國稅局指出,該筆支出主要受益對象是特定醫師,實際目的在於鞏固企業與醫師之間的合
作關係,進而推廣藥品,因此應歸類為交際費而非廣告費,由於該公司交際費已達限額,
這筆誤列的400萬元被轉列後超出上限,遭剔除列支,最後必須補稅80萬元,並加計利息
。
國稅局表示,該案例凸顯了企業在報稅時若忽略細節,將促銷支出誤判為廣告費,後果不
僅是補稅,還會額外增加利息成本,因此企業應在申報時仔細檢視每項費用的性質,釐清
支出對象與目的,以正確判斷屬於交際費還是廣告費,以免因誤列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5008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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