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2025-09-22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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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下非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示意圖。記者黃淑惠/攝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下非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形式上為租車、實質上
是分期付款性質,共五種情況應視同買車,同樣不得抵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座以下
乘人小客車(又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但實務上,不少公司透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但財政部先前曾發布解釋令,融資租賃
實際上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客車,企業給付租賃業者之租
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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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車不得抵稅樣態
財政部明定五種情形,都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關進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租賃期
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
擇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
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
風險與報酬。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12.6萬元承租一輛自用乘人小客車,
並約定四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視同分期付款買車,甲公司每月支
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6,000元,依規定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稅局補充,企業若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但不屬於上述五種情況,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
級以上員工使用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就不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若是
作為提供企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能抵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199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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