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欠稅以房地擔保 計價有眉角 採時價認定須提出證明
欠稅以房地擔保 計價有眉角 採時價認定須提出證明
2025-11-19 01:0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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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欠稅時,若要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在認定不動產價值
時,原則上房屋、土地各按照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若可提供證明,也可以時價來估算
,不過,時價資料來源必須公允客觀,例如估價師估價、銀行貸款評定價格等。。記者游
智文/攝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欠稅時,若要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在認定不動產價值
時,原則上房屋、土地各按照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若可提供證明,也可以時價來估算
,不過,時價資料來源必須公允客觀,例如估價師估價、銀行貸款評定價格等。
納稅人欠稅達一定金額,可能會遭到限制出境,要解除限制有兩種方法,除趕緊繳清全部
欠稅外,也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但擔保品價值計算有一定規定,國稅局有其標準
,並不會照單全收。
北區國稅局指出,欠稅人向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時,若依規定提供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土地及房屋
原則上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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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能提出證明,也可按時價估算,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
,公允客觀的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
地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房地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
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售價、法院拍賣或國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價格等。
若同時有多項時價資料,可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則應扣除
該權利的價值或擔保債權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共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國稅局通知
有關機關,不可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國稅
局報請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陳先生出境,陳先生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並由第三人賴小姐(化名)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
期間,陳先生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
保全稅捐,同意塗銷陳先生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
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的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
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480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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