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列舉外購藥費 備妥三證明
列舉外購藥費 備妥三證明
2025-12-09 00:0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且列報金額無上限,但證明文件不可
少。財政部提醒,如果因病情所需,但醫院無法提供該藥品,而必須外購特種藥物時,記
得要備妥三項證明,才能順利列舉扣除。
三項證明包含,第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第二,主治醫師出具准許外購藥名
、數量證明;第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財政部指出,綜所稅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列舉醫藥費扣除額,所提出的相關收據
,原則上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
正確的醫院,才能列舉扣除。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扣除。
隨著醫藥發展日新月異,國內並無某些罕病特效藥,財政部過去也曾發布解釋令,納稅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該
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但必須備妥證明文
件。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納稅人因病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醫院醫藥費時
,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列
舉扣除。
不過,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
均不得扣除;大陸地區出具的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後才能列舉扣除。
另外,因長期照護所支付的醫藥費部分,只要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
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付給符資格醫
療院所的醫藥費,也可依規定列舉扣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9014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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