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益團體銷售貨物 課營業稅
公益團體銷售貨物 課營業稅
2025-12-10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有
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進行義賣、或是出租場地收入等,依法仍應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過去不少社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會進行義賣來維持營運,近期又接到學校
等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例如體育館在假日期間出租給一般民眾
使用,並收取租金時,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時也規定課徵範圍,
包括營業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等,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課徵
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的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
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
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機關團體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針對每筆交易每
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五聯式「機關
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
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
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無須另行申報。
國稅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交易時,應注意營
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9282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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