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26報稅/外商扣繳退稅 十年內申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31分鐘前 (2026/04/30 11:0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2026報稅/外商扣繳退稅 十年內申請 2026-04-30 02:0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zn3a3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商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應在十年內提 出申請。不過應留意兩大限制,包括租稅協定是否另有規定、是否為逾期舊案。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並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適用對象 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也就是外國納稅人,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並已依法被扣繳稅款時 ,若原本可依所得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率,但當時未申請適用,可在「繳稅日起算十 年內」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核定符合協定規定者,可退還溢扣繳稅款。 https://pse.is/8zn3bv 國稅局提醒,修正條文設有過渡期間規定,若案件在2025年4月10日新制上路前,已超過 原本五年申請期限,就不適用延長為十年的新規定;代表只有在修法當下仍在五年期限內 案件,才能延長到十年。此外,若個別所得稅協定本身另有更嚴格的期限規定,仍須優先 依協定內容辦理。 舉例來說,台灣甲公司2020年4月15日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完成扣繳,若A公司原 本可適用台日租稅協定享有營業利潤免稅,但未在第一時間申請,在修正規定前,最晚須 在五年內、即2025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由於新制上路時尚未超過五年,因此可適用新規,申請期限可延長至2030年4月14日,等 於多出五年可向稅局補申請退稅。 另一方面,也有不適用延長的情形。例如台灣與德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已明訂,退稅申請 須在所得所屬年度後第四年底前提出,該規定優先適用,因此德國居住者仍須在四年內完 成申請,無法適用十年。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跨境交易或支付外國企業款項,應重新檢視過往案件,特別是曾被 扣繳但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情形,可能仍在十年期限內,有機會申請退還溢扣稅款, 申請時需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合約(含中文譯本)、他方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居 住者證明,以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委託代理人辦理,還需附上授權書正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7261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9.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7518354.A.585.html
文章代碼(AID): #1fyiSIM5 (tax)
文章代碼(AID): #1fyiSIM5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