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我是有錢人」迷思808》想節贈與稅之前,請先過「人性」這一關!
《「我是有錢人」迷思808》想節贈與稅之前,請先過「人性」這一關!
2026-08-20 05:00 聯合新聞網/李雪雯
https://pse.is/9haahg
節稅示意圖/AI生成
贈與不動產成負面教材
上週,一則「陳幸妤毀滅式爆料前夫」的新聞,成為民眾茶餘飯後的八卦材料。但其中的
贈與不動產新聞,反而成為許多「一心只想節稅,卻完全不考慮可能後果」民眾的「最佳
負面教材」。
儘管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曾表示:「配偶間贈與不動產,除實質把不動
產過戶給對方的情形,最常見的就是屋主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當有出售不動產的
需求,面臨到20%以上的稅率時,算一算若過戶到配偶名下再出售,利用配偶一生一次的
土增稅10%稅率,比較划算時就會產生類似的移轉再出售的節稅行為」。
但是,根據財政部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發佈的訊息指出:「配偶相互贈與房地,土地
可依規定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且但未來配偶移轉給第三人欲適用優惠稅率時,仍須符合屆時的自用住宅使用條件。
這是因為生前贈與,既可以不受《民法》中,有關遺產分配的「特留分」的限制;且在提
早贈與之下,還能夠「減少計入遺產中的金額」、避免日後課更高的稅,又可享有「每人
每年贈與244萬元」的免稅空間。
提早贈與資產有什麼缺點?
然而,提早贈與最大的缺點便在於:喪失對原財產的所有權,且死亡前2年的贈與,還是
會被列入遺產中課稅(補充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對特定繼承人的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
原則上可能依《民法》第1173條歸扣;死亡前2年對配偶、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贈與,
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遺囑遺贈侵害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
得就不足額向遺贈財產行使扣減權)。
特別是當父母「大小眼」地,提早贈與資產給某一位子女時,沒拿到這份贈與財產的子女
,可能會心裡不高興,也許贈與的父母,有一段長時間「耳根不得清淨」也說不定。所以
,當父母決定要將一份特別或大筆的財產,交給眾多子女中的一位時,恐怕也得特別考量
此一做法,是否會讓其他子女覺得不公平?
甚至,其他的繼承人(子女),可能會在父母過世之後,以「父母是『無償贈與』的方式
,『借名登記』給某一位子女」的理由,要求這位子女(借名人),應該返這些不動產(
借名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及分割(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
但同樣的,過往社會上更常見「父母在贈與所有資產後,卻遭到子女棄養,或是將父母趕
出原住處」的訊息躍上媒體版面。且更重要的是,一般贈與財產的價值,是以「贈與時的
時價」為準。
所以,特別是價格波動劇烈的標的,像是有價證券的贈與,納稅義務人(依《遺產贈與稅
法》來說,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者」)就常會發生「贈與時價格高,但真正要繳
稅時,價格卻大跌」的窘境。
https://pse.is/9haamn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
l/gift-tax/calculation/xQVkYxN
(以上縮網址:https://pse.is/9haaqd)
贈與之前先想好與受贈人的關係
正由以上種種血淋淋的「負面教材」歷歷在目,筆者更想提醒一心只想節稅的民眾,在實
際「動手」前,一定要思考清楚「與受贈人間情感連結深淺」此一重點。
假設贈與的人,實在不確定與受贈者間的情感連結深淺,筆者真的建議可以採取以下幾種
較為保障自己的方法:
方法一、成立他益信託:簡單來說,「信託」就是擁有財產的人(委託人),將自己的財
產(例如現金、各種有價證券,甚至是不動產,交付給受託人(以商業信託為例,目前只
限銀行及券商),由受託人依照當初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立的信託契約內容(依委託人
的意思),進行財產的管理、分配及處理。
簡單來說,成立他益信託以取代贈與的最大優勢,就在於它能夠「自由指定信託受益人,
對財產擁有高度控制權」。這是因為透過信託,擁有財產的委託人,不但可以指定信託的
受益人(接受財產或獲得信託利益的人),還可以對信託財產的使用,保有高度的指揮及
控制權。
根據財稅專家的說法,雖然他益信託類似贈與行為,也就是「同樣是將財產,以契約的方
式移轉給他人」,但在實際的法律效果上,他益信託與贈與間,仍有相當大的區別。
他益信託在信託契約成立時,信託財產是先移轉給受託人管理。依照《信託法》第17條的
規定,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在信託成立時,就享有信託利益。但是,委託人還是可以在信託
契約中約定:受益人什麼時間,或什麼條件才能取得信託利益?而這,就與贈與行為的「
直接將財產移轉給受贈人」大不相同。甚至,信託委託人還可擁有「保留變更受益人」的
權利。
也就是說,他益信託委託人(贈與人)對於財產的控制權,會比單純贈與,要來得更大且
具有彈性。因為在信託架構下,擁有資產的人大可放心地將資產,先移轉給受託人管理,
並指定受益人。假設受益人符合委託人所設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信託利益;如果不符合
當初信託契約所訂的條件,受益人就拿不到信託利益,委託人還可以將信託利益取回。
https://pse.is/9haasg
且熟悉稅務的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的駱潤生,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
他益信託」為例指出,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將房地移轉登記予受託人管理,原則上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日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房地移轉予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原
則上應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至於贈與稅,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原則上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權,並以「訂定信託
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繳納。
方法二、預立遺囑:這是因為遺囑,是由被繼承人在生前所做,對於「其身後財產進行分
配,或是想對繼承人表達遺願」的行為。且最重要的是:遺囑能讓擁有財產者在生前,依
舊享有其控制權。
舉例來說,有兩位子女的某甲,有2000萬元的財產。根據《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如果他
沒有預立遺囑,這2000萬元,就是一人各分1000萬元。但如果他預立遺囑,是可以在不侵
犯特留分的前提下,把1500萬元,分給最愛的小女兒,只分500萬元給大兒子。
方法三、附有負擔贈與:根據《民法》第412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
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以上的意思是說,當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就可以依照這條的規定,選擇要求受贈
人履行負擔,或是直接撤銷贈與,把已經給受贈人的東西「要回來」。
附負擔贈與的優缺點有哪些?
至於以上的這個「負擔」,要如何約定?雖然《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一定要以「書面
」為之,但原則上,當雙方對於負擔的內容「意思一致」時,這個贈與的負擔就已生效。
只不過,為了往後訴訟上舉證的問題,律師及專家們還是建議,附負擔贈與還是以書面訂
立為佳,以避免日後因為無法舉證,而導致自身的權利受損。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贈與」的規定來說,贈與人固然可
依照自己的意願,訂定想要受贈者履行的負擔行為。一旦對方沒有做到,就可以撤銷贈與
。
然而,即便透過贈與契約事前約定負擔,還是有其缺點。其一是:當受贈子女違反原先約
規定時,仍然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並且花費大量的訴訟成本,才有可能取回。而這,也
是附負擔贈與的缺點之一。
至於其另一個缺點,則常常出現在舉證,以及認定上的困難。舉例來說,子女奉養父母,
到底要給多少生活費,才算贈與契約所要求的扶養?假設在附有負擔贈與的契約上,沒有
寫得非常明確,日後不但容易發生爭議,連舉證都會是一大困難。
值得一提的是:附負擔贈與有一大好處是:依《遺贈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
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當受贈人取得財產,但也負擔額
外義務時,只要該負擔滿足所列的所有條件,就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淨額。
方法四、購買保單:根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
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的規定。
所以,擁有資產的人(要保人),可以透過「指定保單受益人」的方式,讓這筆資產在「
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的前提下,達到一定的「節(遺產)稅」效果,且還能讓持有財產
的人,享有絕對的控制權。
保費還可以「減少遺產總額」
另外,購買保單所繳的保費,還可以「減少遺產總額」。實際以某甲為例,如果他的遺產
淨額(為了簡化舉例內容,以上數字並不包括所有不計入遺產中的金額,以及各項免稅額
、扣除額後的淨額)是3000萬元,依照目前遺產稅率計算,他必須繳交300萬元的遺產稅
。假設他遺有配偶及一子、一女。那麼,配偶及兩位子女,將各繼承900萬元、總計只剩
下2700萬元的遺產。
如果某甲善用保單進行預留稅源,以及減少遺產淨額的動作。他可以購買一張10年繳費的
終身壽險。保額設定為可能繳交的遺產稅金—300萬元(假設這10年的資產金額不變)。
以某家壽險公司的保單,10年下來的總繳保費,差不多要90.7萬元。
而在支付保費之後,遺產淨額可以降到2909.3萬元,且只要繳290.93萬元的遺產稅,還可
以額外擁有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計算的300萬元保險理賠金。等於配偶及子女,共可獲得
2918.37萬元的遺產總額,比原本只剩下2700萬元的遺產還要多(請見下表四)。特別是
某甲,若投保「增額型」保單,還可以讓不計入遺產總額中的金額加大。
https://pse.is/9haat2
不過,駱潤生仍不忘提醒: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但保
險安排是否涉及遺產稅、最低稅負、贈與或實質課稅,仍須檢視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
人及保費資金來源。
方法五、訂立契約或離婚協議書:例如律師蘇家宏就建議,可以在贈與前訂立契約,將雙
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由受贈人負擔房屋貸款及相關稅費;若離婚、未履行約定義務或發
生約定事由,受贈人應返還房屋;或是違反約定時的違約責任及擔保方式)白紙黑字寫下
來。
另外,駱潤生也強調,離婚後雙方雖已無配偶關係,但若財產移轉是依據『離婚協議書』
內容進行的給付(如贍養費、扶養費),或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
會認定這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或財產分割,而非無償贈與,因此不必課徵贈與稅。
筆者認為說到底,世間上的人性,是最禁不起考驗的。所以有時,訴諸「白紙黑字」的契
約,對於擁有資產的人來說,反而還更有保障一些,且也可能同樣具有一定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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