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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申報所得稅(夫妻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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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只改了第15條. 第17條的第二項當時也改了.... 原條文:.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其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配偶本人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配偶本人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配偶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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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當時之所以嚴格規定只能就填在配偶欄的那個人的薪資. 去分開計稅,是因為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的條文有瑕疵所造成。. 因此在92年的時候修正了所得稅法第15條,所以申報書才一併修改。. 看了一下精華區的所得稅法第15條還是舊的。. 舊條文. 第 15 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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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點.要做些說明. 在90年度之前.. 若"配偶薪資所得總額"那欄填成了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 其實是被允許的. 國稅局的電腦會自己把它改正過來. 以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 但是原申報時所填寫的"納稅義務人"不會改變. 後來在91年.國稅局的電腦系統變更成 照申報的模式去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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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夫妻合併申報分別計算是這樣的:. 1.只有薪資所得可以分別計算。. 假設,老公有薪資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 老婆有薪資所得80萬元,營利所得30萬元. 只有薪資所得可以分別計算(100萬或80萬分別計算). 2.關於合併申報分別計算,現行有六種排列組合。. A夫為納稅義務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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