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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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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行政機關依職權適用法律,並不受公證書、民事法院和解筆錄、確定判. 決拘束。行政法院也不受民事法院判決拘束。. 公證或是訴訟上和解,行政機關不可能就以該內容認定,行政實務上在贈與稅案件. ,當事人有的會拿借貸契約去公證,或是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幾乎都不採信。. 只有在民事訴訟裡,認真攻防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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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不用繳契稅規定在契稅條例第七之一條. 信託法跟稅法我都不熟 怕誤導版友 特別澄清一下. 不用繳土增稅跟契稅的法律依據不是在信託法 在土地稅法跟契稅條例. 這點真的很困難 85年以後因為可以依信託法為信託登記比較好認
(還有45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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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約定負擔移轉該地所有權之債權行為,縱使其中有農地(舊土地法30條),亦為有. 效。.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於信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移轉登記予信託人,依土. 地稅法28-3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問題在於 AC 之間會被認定是信託契約,或是借名契約?. 若是信託契約,就不課徵土增稅;借名
(還有29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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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於信託法尚未立法前. A與B簽訂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中條款訂立B應將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或由A指定之人. B即將該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指定之人C C為A處理融資及代向行政機關處理一些事務. 目前C年事已高 加上A需錢孔急 多年後想要將當初由A出資購買之土地由C處移轉予A. 留下的書面資料只有AB間
(還有22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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