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事實發生於信託法尚未立法前
A與B簽訂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中條款訂立B應將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或由A指定之人
B即將該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指定之人C C為A處理融資及代向行政機關處理一些事務
目前C年事已高 加上A需錢孔急 多年後想要將當初由A出資購買之土地由C處移轉予A
留下的書面資料只有AB間之買賣契約 AC間無任何書面資料
C願意移轉所有權與A沒問題 卡在稅務 累積多年的房屋稅地價稅A願意承擔之
依現行信託法由C移轉予A不用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但是這是信託法制定前所為信託的行為 現在可以依信託法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約嗎
可以現在再寫個信託協議 說以前未立書面現在捕書面合意拿去公證
這樣稅捐機關會不會同意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稅 還是一樣照課 要去訴願行政訴訟
再問 如果先去民事法院取得一個確定信託行為存在的確定判決 再去報稅
這樣稅捐機關可不可就認定是信託行為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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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sa1028:轉錄至看板 LAW 03/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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