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Lucky Star)時間18年前 (2008/03/12 15: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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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 約定負擔移轉該地所有權之債權行為,縱使其中有農地(舊土地法30條),亦為有 : 效。 :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於信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移轉登記予信託人,依土 : 地稅法28-3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不用繳契稅規定在契稅條例第七之一條 信託法跟稅法我都不熟 怕誤導版友 特別澄清一下 不用繳土增稅跟契稅的法律依據不是在信託法 在土地稅法跟契稅條例 : 但問題在於 AC 之間會被認定是信託契約,或是借名契約? 這點真的很困難 85年以後因為可以依信託法為信託登記比較好認定 可是如果沒有信託登記的制度 信託跟買人頭還不是一樣 就算是現在 受託人多半也是聽指示畫押而已 決定權跟去處理事物其實都是委託人在辦理 還是說我遇到的信託銀行服務都不好 Q_Q : 若是信託契約,就不課徵土增稅;借名契約,須課徵土增稅。 :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參照最高法院66年台再字第42號判例,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 : 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 : 為而言。 : 如您所述,C 為 A 處理融資,就這部份,必須搜集證據證明,例如 C 以該土地融資 : 然後轉交給 A 的證據,匯款單據等等。若可,依上開判例,雙方應成立信託契約。 :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並無要式之規定,口頭約定即可。 : 不必再補書面去公證,而且公證並不審究實體事項,有公正書,稅捐機關還是很有可 : 能認定是借名登記。 這幾天看了幾則相關的裁判 有提到國稅局認定私文書無法對抗依土地法所為的登記公文書(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就算提出很多私文書 如協議啦 存證信函啦 承諾書啦 信件啦 都比不過地政機關的登記 可是經過公証的私契 依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就變成了公文書 我的靈感是從這來的 實務的作法是如何我就不清楚了 這種契約要叫公證人畫押其實也有困難 依公證法第68條之規定公證人故意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是有損賠責任的 : 雖然行政機關、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 : 但較妥當的方法,還是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請求C移轉登記土地於A : 注意必須以此理由才能據以免稅,不可主張其他如不當得利等等。 : 等拿到確定判決,再去辦移轉登記。 確認之訴跟給付之訴我知道差別在於有沒有執行力 打確認之訴會不會比給付之訴快一點 要雙方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都沒問題 就是要快 當事人已經八九十歲了 沒時間纏訟也沒有錢 急著想離開台灣安享晚年(欠稅被限制出境) 公證花的時間跟費用都比訴訟少很多 我想請問實務上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案例 稅捐機關因公證書而認定當事人間有信託關係的存在而免課部分稅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67.110 Lisa1028:轉錄至看板 LAW 03/12 15:44
文章代碼(AID): #17ruZdEB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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