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期待)時間18年前 (2008/03/12 11:4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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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sa1028 (Lucky Star)》之銘言: : 事實發生於信託法尚未立法前 : A與B簽訂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中條款訂立B應將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或由A指定之人 : B即將該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指定之人C C為A處理融資及代向行政機關處理一些事務 : 目前C年事已高 加上A需錢孔急 多年後想要將當初由A出資購買之土地由C處移轉予A : 留下的書面資料只有AB間之買賣契約 AC間無任何書面資料 : C願意移轉所有權與A沒問題 卡在稅務 累積多年的房屋稅地價稅A願意承擔之 : 依現行信託法由C移轉予A不用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但是這是信託法制定前所為信託的行為 現在可以依信託法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約嗎 : 可以現在再寫個信託協議 說以前未立書面現在捕書面合意拿去公證 : 這樣稅捐機關會不會同意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稅 還是一樣照課 要去訴願行政訴訟 : 再問 如果先去民事法院取得一個確定信託行為存在的確定判決 再去報稅 : 這樣稅捐機關可不可就認定是信託行為 : 謝謝回答^^ AB 約定負擔移轉該地所有權之債權行為,縱使其中有農地(舊土地法30條),亦為有 效。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於信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移轉登記予信託人,依土 地稅法28-3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問題在於 AC 之間會被認定是信託契約,或是借名契約? 若是信託契約,就不課徵土增稅;借名契約,須課徵土增稅。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參照最高法院66年台再字第42號判例,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 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 為而言。 如您所述,C 為 A 處理融資,就這部份,必須搜集證據證明,例如 C 以該土地融資 然後轉交給 A 的證據,匯款單據等等。若可,依上開判例,雙方應成立信託契約。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並無要式之規定,口頭約定即可。 不必再補書面去公證,而且公證並不審究實體事項,有公正書,稅捐機關還是很有可 能認定是借名登記。 雖然行政機關、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 但較妥當的方法,還是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請求C移轉登記土地於A 注意必須以此理由才能據以免稅,不可主張其他如不當得利等等。 等拿到確定判決,再去辦移轉登記。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3/12 14:03)

03/12 15:40, , 1F
實在是太厲害了啦Orz 回答的超有水準的
03/12 15:40, 1F
文章代碼(AID): #17rr7Tg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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