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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強制執行未完全受償-債權憑證也計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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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5→)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7/22 13: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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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進債權的買受人而言, 他的所得等於實際收回的債權減除購買成本,. 關於債權買買 (實務上主要是資產管理購買金融業不良債權),. 請參考財政部93/0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函,. 這個函釋可以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的網站查詢:. http://www.ttc.gov.tw/q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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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時間17年前 (2008/07/22 10: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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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買賣債權的情形 未受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才會算所得嗎?. 因為一般情形 借出去的錢又收回來 怎麼叫所得?. 我看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之規定:.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並未說明一定要用債證才能認列呆帳損失. 因為有些執行名義並無法取得債證 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難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時間17年前 (2008/07/21 11: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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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會計師講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終結. 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也要算所得(這部分有爭議 有認為不算所得 有認為要算所得). 可是明明就沒有受清償 為什麼也要算所得. 如果再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受清償時 還要再算所得嗎. 債權人可能完全未受清償就要再繳所得稅出去. 現在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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