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制執行未完全受償-債權憑證也計入所得?
我聽會計師講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終結
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也要算所得(這部分有爭議 有認為不算所得 有認為要算所得)
可是明明就沒有受清償 為什麼也要算所得
如果再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受清償時 還要再算所得嗎
債權人可能完全未受清償就要再繳所得稅出去
現在實務上大部分是如何認定?
再例如 債權買賣的情形 債權人以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受清償300萬 100萬未受清償
那債權人的所得是300萬-200萬=100萬 還要在加上100萬的債權憑證 對嗎?
可是 有本事拿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只受償300萬
為什麼不是遭受100萬的損失呢?
感恩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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