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強制執行未完全受償-債權憑證也計入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7/22 13:57),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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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 是買賣債權的情形 未受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才會算所得嗎? 對買進債權的買受人而言, 他的所得等於實際收回的債權減除購買成本, 關於債權買買 (實務上主要是資產管理購買金融業不良債權), 請參考財政部93/0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函, 這個函釋可以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的網站查詢: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 : 因為一般情形 借出去的錢又收回來 怎麼叫所得? : 我看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之規定: :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 並未說明一定要用債證才能認列呆帳損失 : 因為有些執行名義並無法取得債證 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難道用這種方式執行就不會遇到債權憑證要算所得的問題嗎? : 還是只要是債權符合該款要件而未受償 就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 與債權憑證沒有必要之關聯? 在拍聲抵押物的情況, 拍賣所得價金小於債權金額, 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因此就未獲受償部分, 還不符合所得稅法 49 條 5 項之情形, 因此還不能認列為呆帳損失. : ※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 : 我聽會計師講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終結 : : 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 : 債權憑證也要算所得(這部分有爭議 有認為不算所得 有認為要算所得) 這是那個會計師說的? 具體內容和他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這個說法和所得稅法 49 條 5 項, 以及查準 94 條 6 款的規定不符. : : 可是明明就沒有受清償 為什麼也要算所得 : : 如果再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受清償時 還要再算所得嗎 應該說: 拿到債權憑證的年度即可認列呆帳損失, 之後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執而受清償, 則列為收入年度的收益. (所得稅法 49 條 6 項) : : 債權人可能完全未受清償就要再繳所得稅出去 : : 現在實務上大部分是如何認定? : : 再例如 債權買賣的情形 債權人以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 執行結果受清償300萬 100萬未受清償 : : 那債權人的所得是300萬-200萬=100萬 還要在加上100萬的債權憑證 對嗎? : : 可是 有本事拿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只受償300萬 : : 為什麼不是遭受100萬的損失呢? 這個例子所得只有 100 萬: 成本 200 萬, 收入 300 萬; 債權憑證那 100 萬不能認列呆帳損失. (資產管理公司所得的計算採成本回收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1

07/22 17:36, , 1F
以法人身分購買不良債權 但不是資產管理公司
07/22 17:36, 1F

07/22 17:39, , 2F
債證可以認列呆帳損失嗎?資產管理公司不行
07/22 17:39, 2F

07/22 17:41, , 3F
如果是按照資產管理公司的計算方法 債證就不算收益了
07/22 17:41, 3F

07/22 17:53, , 4F
如果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債證就有利益 算入所得
07/22 17:53, 4F

07/22 17:58, , 5F
應該是我不懂NPL的計算方式不一樣 全部搞在一起了
07/22 17:58, 5F

07/22 19:07, , 6F
我的想法是: 非 AMC 買 NPL, 收回債權小於成本的部分才
07/22 19:07, 6F

07/22 19:07, , 7F
能認呆帳, 收回債權大於成本的部分則是所得
07/22 19:07, 7F

07/22 23:16, , 8F
h大真有耐心 我終於懂了
07/22 23:16, 8F
文章代碼(AID): #18XNQxJ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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