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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房屋繼承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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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我的想法是倘若繼承人報繳完遺產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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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繼承而取得者亦是以時價認定為出售房屋之成本. 理論上以協議繼承方式為宜,共有繼承人將遺產不動產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或數人,而對於未分得遺產之繼承人,以金錢補償之。. 國稅局對於此種方式,雖未見明確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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