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繼承轉賣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熊貓)時間11年前 (2014/10/30 02:46),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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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引述《jameskof ()》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房屋繼承轉賣 : : 時間: Sun Oct 12 00:13:36 2014 : : 因為家人過世由三兄弟繼承房子 : : 但我持有的份想轉賣給其中一方 : : 過完戶後即進行轉賣請問會有土地增值稅問題嗎? : : 我的名下有其他土地有奢侈稅的問題嗎?(時間為同一年) : : 具體的作法怎麼做才能省下稅務的問題? : : 謝謝 : : 推 adey40: 不如直接拿錢,放棄你的繼承份額就好? 10/12 13:15 : : 推 Daniel1215: 繼承取得房地再移轉沒有奢侈稅問題 10/12 21:56 : : → jameskof: 不過家人沒有現金全給我,想要用貸款的,怎麼做才好? 10/12 22:20 : 最近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 : 作為房屋的成本」,不知道繼承的時價是否也會被認定為出售房屋之成本? 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我的想法是倘若繼承人報繳完遺產稅後,日後處分該筆房屋卻無相對應之成本可資扣除 ,似有違反所得稅法有所得才須課稅之精神。 贈與稅也是如此,無償受贈之情況下如已由受贈人負擔贈與稅,出售該受贈房屋時,該 項財產之時價(贈與稅之稅基)自應得做為成本減除,否則將有重複課稅之問題。 故房屋於受贈時之時價(房屋評定現值),允有主張為交易成本而應予以減除之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70.2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x/M.1414608370.A.A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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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課稅本就有法源依據,只是長久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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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多以推計為主,財政部特別於102年發了10200157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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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內容卻不包括繼承,我是很好奇執行核實課稅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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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8:45, , 4F
贈及繼承後而出售之執法標準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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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59, , 5F
以繼承時或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當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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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59, , 6F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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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8:02, , 7F
更正:房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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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KJNog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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