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今起可開徵新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總統府已在11日正式公告實施地方稅法通則,今(13)日開始生效。包括直轄市等縣
市政府即可擁有開徵特別稅、臨時稅,與在現有國稅與地方稅中調高三成稅率的權限
。地方政府已充分握有財政自主權。
財政部表示,透過地方稅法通則的授權,地方政府未來可以開徵多種稅捐,如溫泉稅
、特產稅、豪宅稅、寵物稅、特種行業稅與攤販稅、機場噪音稅與鎮長稅等,但是包
括水庫稅、油品稅與廢核料稅等,因為涉及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跨越轄區因素,地方
政府依法不得開徵。
立法院在上個月19日三讀通過地方稅法通則完成立法程序,總統府於本月11日公告施
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告日起第三天即13日將正式生效。
依照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賦予縣市政府在內的地方政府機關擁有自行開徵特別稅、臨
時稅,調高除印花稅、土增稅以外的地方稅徵收率,調幅最高可達三成,以及除貨物
稅、加值型營業稅與關稅外的現有國稅上附加三成稅捐等權限。
地方政府開徵特別稅或附加稅的年限依法最長不得超過四年,臨時稅課的課徵期限最
長為二年。且經調整或開徵的稅目,二年內不得再任意調高稅率。
為避免地方各自開徵新稅,產生惡性租稅競爭的局面,地方稅法通則中亦限制,地方
政府有權開徵的稅捐中,不得對轄區外的交易、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的公用事業,以及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事項,
開徵特別稅課。
【2002/1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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