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遺贈稅實務研討(上)
財稅實務》遺贈稅實務研討(上)
許志文、陳羿君
當繼承人因繼承現金以外之財產,而無法繳清巨額的應納稅額負擔時,依相關法令規
定,將不得辦理產權繼承登記,唯繼承人仍可藉由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方式,繳清巨
額之應納稅額,以順利辦理產權繼承登記,以下謹就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相關規定謹
摘要說明。
(一)分期繳納:
繼承人之應納遺產稅額如在30萬元以上,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12期,每隔二個月為
一期,繳納應納稅額,唯繼承人於尚未繳清分期繳納稅款時,仍不得為產權移轉登記
,且分期繳納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
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至前項得以申請分期繳納之應納稅額,分別依財政部67年6月29日台財稅34182號函及
72年6月18日台財稅第34267號函規定,應包括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罰鍰及逾期自動補
報加計之利息;唯前項遺產稅之罰鍰如申請分期繳納者,依財政部90年5月31日台財
稅第90045309 號函規定,將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
(二)實物抵繳
繼承人之應納遺產稅額如在30萬元以上,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除可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外,亦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
內,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並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及辦
妥相關法定程序後,依法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志文、資深經理陳羿君)
【2002/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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