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譚》台糖自調米酒 稅負動見觀瞻
稅譚》台糖自調米酒 稅負動見觀瞻
葉耿漢
台糖公司即將推出所謂「台糖糖蜜酒精組合」,讓消費者自行調製成與台灣菸酒公司
出品紅標米酒風味相當的米酒,企圖適用低稅負以便低價搶占市場,財政部依照正常
程序核准上市。至於能否適用低稅負,交由產製廠商所在地的國稅局依法處理。這是
菸酒稅法施行以來首次發生的爭議,課稅標的又是大眾日常需用的家庭食品,未來發
展頗受大眾關注。
台糖公司以未變性酒精、米香醇及蒸餾水三者合成一盒,賣給消費者自行調合成為與
台灣菸酒公司出品的紅標米酒風味相當的米酒。三種調製原料中的未變性酒精及米香
醇雖然也要繳納菸酒稅,但其中酒精稅負較低,使台糖產品得以較低攻占市場,因而
引起可能形成不公平現象的疑慮。
依照菸酒稅法規定,米酒每公升課稅90元,酒精每公升11元,未變性酒精含酒精成分
超過80%者依酒精課稅。財政部官員表示貨品名稱為米酒者依米酒課稅,台糖公司出
品原本取名為「糖蜜酒精自調米酒」,聽到財政部的稅法後,已發表聲明決定更名為
「台糖糖蜜酒精組合」,明顯就是企圖規避適用較高的米酒稅負。
菸酒稅性質等同於貨物稅,是一種針對成品出廠課徵的稅課,依照過去財政部執行的
態度,一向反對將課稅貨物拆開成為免稅貨物出廠規避稅負。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
財稅第810794887號函釋,進口汽車電視機將電視機及其標準配件分別報關進口,既
經查明二者係屬整套貨物,應按整體貨物課徵貨物稅。依照財政部如此解釋的精神推
論,台糖的產品是將製成課稅貨物米酒的三種原料合成一包,似應依照米酒成品課徵
貨物稅,名稱是否為「米酒」或含有米酒字樣者反而並不重要。
不過,台糖製品三種原料中有兩種是菸酒稅法規定的課稅貨物,台糖公司依法報稅,
國稅局究竟是依成品米酒課稅或從其申報核定?從財政當局慣常引用的實質課稅原則
來說,似乎都可自圓其說,但其結果卻將影響未來米酒市場的生態。
從台糖公司最近的強勢態度,不難看出含有「一切依照稅法規定」的堅持。可是別忽
略了財政部還有「實質課稅原則」的絕招。
黃任中強調依法免稅還是免不了陷入實質課稅原則的法網,台糖公司硬是像黃任中所
說的「不合法的稅一毛錢也不多繳」,將會令執法人員左右為難。身為國營事業,何
不在事前先取得共識,作個優良納稅人的示範。
【2002/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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