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例》贈與包含債務 扣除有條件
記者李惟平
■案例
江畝的兒子不久就要娶媳婦了。事事為兒子設想的江畝,打算與建商合作,利用名下
一筆閒置的土地建大樓。為了方便,江畝以兒子的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以及使用執照,
就連建物所有權,也登記在兒子名下,當作小倆口的結婚禮物。
不過,合作建屋並非只是出塊土地就夠了。建商還希望江畝能出筆錢。由於數額龐大
,江畝無法承擔,因此就以起建大樓的土地以及該大樓為擔保,向銀行抵押貸款,由
江畝為債務人。江畝原來的打算是,以後這筆債,就讓兒子出錢償還。
國稅局不久後找上了江畝。由於江畝以自己的土地建屋,雖然土地沒有移轉,蓋好的
房屋卻登記在兒子名下,已經算是贈與行為,國稅局因此要求江畝繳交贈與稅。
江畝對贈與一事沒有異議,不過江畝告訴國稅局,兒子也不是白白就得到房屋,未來
兒子得幫他還銀行貸款。所以國稅局計算贈與總額時,應該把這些銀行貸款扣除。
但國稅局比對房屋使用登記日期以及江畝向銀行借款的日期後,發現江畝是在辦理建
物所有權登記後幾個禮拜,才向銀行借款。國稅局最後還是依據房屋的公告現值,核
定贈與總額及應納稅額。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受贈人需負擔的部分可以減除。說白
話一點,如果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之中,還有部分債務,這部份需要受贈人負擔的債務
,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少算一點贈與稅。
就以江畝的案子為例,江畝把房屋送給了兒子,但兒子也要負擔因為這筆房產所生的
貸款債務,因此單純來看,這些貸款應該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
不過事情並非這麼簡單。還要看看贈與的財產及負擔部分,是否同時發生。因為財政
部函釋另有規定,贈與的財產若有債務,兩者應同時存在。就以江畝為例,如果江畝
希望將貸款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他便需證明,將房子送給兒子同時,也將貸款轉給兒
子負擔。
江畝在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時,就將房屋登記為兒子所有,因此贈與日應是主管機
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依照國稅局調查,江畝向銀行借錢,是在贈與日之後,顯然江
畝是在將房子送給兒子後,才向銀行借錢。債務是在贈與行為之後才存在,當初江畝
並未一併移轉,已經不符法令規定。國稅局基於這個理由,才未將債務從贈與總額中
扣除。
【2002/11/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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