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遺產稅申報仍維持現行標準
陳美珍
財政部已正式公告,92年民眾申報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因消
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均維持現行標準不變。遺產稅免稅額仍為700萬
元。
財政部是以91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438號函,公告9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
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遺產及贈與稅在84年修正後,包括遺贈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均比照所得稅
採取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連動調整。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各
項扣免額與課稅級距均需調高。
根據財政部的資料,84年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6.33,今(91)年則為103.84,累
計上漲幅度並未達到稅法規定調整的標準,財政部因此公告指出,92年民眾申報遺產
稅與贈與稅所適用的各項扣免額,均維持與91年不變。
91年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分別是: 遺產稅免稅額為7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為100萬元; 配偶遺產稅扣除額為400萬元、遺有父母者父母的扣除額每人為100萬元
、喪葬費用扣除額亦為100萬元、殘障者扣除額為500萬元等。
【2002/12/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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