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成立公司和店面都要個別申請營業登記?
我在新北市跟房東租了一個二樓辦公室。
現在找好店面,準備在台北市開業…
經會計師的提醒 叫我要先跟國稅局確認是否可以在台北市登記。
再來,她擔心政府會認為餐飲業之登計處,就必須是營業場所。
所以我就寫信給新北市國稅局。
「請問一下,我辦公室租賃在新北市,但實際營業在台北市。
可以在台北市辦營業登記嗎?
本來要去做會計師資本額預查,但他請我先跟你們確定一下,可不可以在台北市辦?
還是一定要在新北市申請營業登記… ?(希望可以在台北市處理就好)
此外,我新北市的地址是二樓 是擔任辦公室
而實際營業地是在台北市 這樣可以吧 ???????????」
新北市國稅局的人來電並回信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利事業遷移營業地址,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財政部78.1.18台財稅第781137121號函)」
意思就是 我二邊都要登記
新北市的租賃處要登記公司 台北市的實際餐飲營業處也要登記公司
是這樣子的嗎????????????????
這樣不就要付很多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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