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誠信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ㄉㄊ)時間13年前 (2013/06/25 10:4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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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這個議題會有後座力,可能是創業板人多數經歷過/正在經歷/準備經歷「離職」 離職離得漂亮的人,我不敢說不到一半,但是絕對不是多數。所以我也不去美化離職。 但,既然想創業,就應該學著當老闆(除非你永不僱用第二人),而不是事事反資方。 而且,只要開始雇用別人,就應該針對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我列出一些: ┌在職期間的兼職競業禁止 ├離職後適度範圍的競業禁止 ├營業機密範圍之宣告與離職程序宣告 ├離職預告期 └保證任職 勞工的法定權益很簡單,他工作你付錢,資方不能無故扣給薪資。 雙方可合意另訂契約來保障資方,但資方須在薪資之外另給利益作為交換。 更何況,簽訂條款不見得一定要訴諸訴訟,就當是一個善意的提醒:「do not evil!」 自己GOOGLE絕對沒有很難,我只舉兩例: (1)華航機師提前離職 判賠263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0/today-life13-2.htm (2)拿公司錢念書 念完走人…賠15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82798.shtml#ixzz2XBvE9LdV 那,標題怎麼會是誠信呢? 某往來供貨商的業務幾個月前說他們有某類型產品,恰巧我庫存已經快用完,請他提供 樣品作參考。當時說「明天就送來」。等到我庫存真的見底時,我發訊息提醒他,回覆我 「!$#^#^^#%&,樣品後天送到」。一個禮拜後我還是啥鬼也沒看到。 這不是我喜不喜歡這個產品或是這個業務的問題。誠信,就是我對供貨商「品質、售後 服務(例如瑕疵品退換)、如期供貨能力」的印象。所以,誠信兩字並非唱高調。 一個你熟悉的客戶,若知道你離職過程違約背信,會覺得你是怎樣的人?以後會怎樣對 待客戶?說好的價格、交貨期能不能履約?品質可不可靠? 假設你要離職創業,我建議別挖原東家牆腳,自己另開山頭。因為,你的客戶可能也看 在眼裡,可能也會對你有負面的看法。 當然了,如果你的賺錢之道是要越黑越好,這篇就不必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4

06/25 11:38, , 1F
這個話題建議拿去科技版放,跟創業板比較偏
06/25 11:38, 1F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5 13:15)

06/26 11:03, , 2F
公司花錢讓員工去"外面"培訓的話可以簽約要求離職賠錢
06/26 11:03, 2F

06/26 11:04, , 3F
但公司內部的訓練就不行了
06/26 11:04, 3F
我想這是誤解.只是外送培訓比較容易舉證而已。 內部訓練的成本,如果能夠舉證,自然也是培訓費用。舉例來說:安排資深員工擔任導師 而給付的導師加給、訓練過程產生的廢棄耗材、 民事紛爭,舉證責任之所在,即為敗訴關鍵之所在。舉證並不容易,除非你處處留證據。 但,我再次強調,目標並不是一定要把員工告倒,而是「強烈主張」他不該踩的紅線。 當然,如果你仁至義盡而仍有人要惡意違規,告他也是應該的。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6 15:39)

06/27 10:05, , 4F
內部培訓要告贏員工是不可能,光上法院就會傷害公司形象
06/27 10:05, 4F

06/27 10:06, , 5F
但送出外面培訓,另外簽約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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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10:08, , 6F
內部培訓還要告員工離職,上新聞後這家公司就可以關門了
06/27 10:08, 6F
小資方應該不會動輒興訟.但是還是要看產業性質. 假設你訓練一個新進員工每個月會產生3萬元的瑕疵品.他願意繼續工作.當然不該他出. 但是假設半年後他學會了.(假設用掉了6萬的耗材變成廢料)就跟你提離職.要去隔壁街開. 勞基法可沒規定他得繼續工作.也沒規定他要賠償.你要哭還是要告他? 我寧可用契約方式讓人明確知道紅線在哪裡、不要輕易踩紅線.而非事後懊惱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7 12:52) 大家可以參考: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預告期間乃使勞雇間有一定之緩衝期,以便尋找他職或另覓他人,同時可進行工作交 接,因此似乎不宜將其(預告期間規定)視為強制要件,僅於事實上產生損害之情形, 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 勞基法未予明文規定之範疇(我指勞方任意離職時保障資方,實務上也不可能強迫勞動), 但非逕予排除民事賠償責任。 我的思想是「資方先告訴員工,違規有法律責任,勞方違規的可能就會大減。」 預防勝於治療,而非告不告的問題。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6/27 12:59)
文章代碼(AID): #1HoGL3Rm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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