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登記為"獨資",實際為"合夥"可行嗎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一休)時間12年前 (2014/04/15 09:34), 12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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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是可以隱名的,隱名後權利義務比較像有限公司股東 但還是有不一樣,暫稱有限責任合夥 (象中德州就有「有限責任合夥登記」,商業司有一陣子也想推此制度) 請參考民法700條規定以下,摘錄比較重要的規定: 1.契約約定,一方(隱名之人)出資,而取得損益分配權 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2.出資財產移轉出名之人,由出名人執行營業,而隱名之人僅負有限責任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3.隱名之人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即不能主張有限責任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 另外,商業登記是採準則主義,凡申請書件符合法定程式者即應准為登記。 白話文是,想怎登記就怎登記,出名之人與隱名之人, 只要合夥契約訂明權利義務,另附兩號最高法院判例說明契約重要性。 商業登記請找縣市政府,辦玩弄國稅局營業登記 國稅局只要有錢繳稅,基本上合夥獨資沒差異 資本額,除非要貸款,不然不用太高,超過 25 萬驗資比較麻煩 【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2936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民國 6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現行商業登記法,並未規定由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時,其他合夥人 即視為隱名合夥人,上訴人究為隱名合夥抑為普通合夥,端視上訴人與其 ^^^^^^^^^^^^^^^^^^^^^^^^^^^^^^^^^^^^^^^^ 他合夥人間之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尚不能以商業登記為獨資即認上訴人為 ^^^^^^^^^^^^^^^^^^^^^^^^^^^^^ 隱名合夥人,謂有民法第七百零四條第二項之適用。 【裁判字號】:33年上字第90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依民法第七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 ,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故隱名合夥人除有同法第七百零五條 ^^^^^^^^^^^^^^^^^^^^^^^^^^^^^^ 規定情形外,合夥債權人不得請求隱名合夥人清償債務。 ^^^^^^^^^^^^^^^^^^^^^^^^^^^^^^^^^^^^^ ※ 引述《caffeine911 (傷逝者只是自憐而已)》之銘言: : 目前情況是,我和朋友要合夥開店 : 我出資150W,對方出資50W : 店登記為"獨資"(行號),負責人掛我朋友 : 這麼做的理由是,我不想我的名字出現在公示資料中 : (若登記為"合夥",則會顯示合夥人的名字) : 那麼是不是只要簽訂合夥契約,明定此營利事業,我占75%,朋友占25%, : 即可作為權利義務的行使比例,譬如分紅比例 : 另外,資本額登記一定要登記200W嗎? 我想只登記10W就好,這樣有甚麼好、壞處? : 以上,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99.2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berich/M.1397525651.A.C45.html

04/15 20:02, , 1F
資本額應該是25萬以上就要證明文件?
04/15 20:02, 1F

04/15 21:53, , 2F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25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04/15 21:53, 2F

04/15 21:54, , 3F
97年修正的,97年以前是50萬,97年廢止營登一起改的
04/15 21:54, 3F

04/15 21:55, , 4F
如有需要請參考「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04/15 21:55, 4F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0.147), 04/15/2014 21:56:01
文章代碼(AID): #1JJ8oJn5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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