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透過家教中心介紹須簽竊約書!?
重新貼文.... 這是契約書上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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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辦理職業介紹等服務
,雙方議定服務項目如下:
一、介紹以下勞動條件之職業,並得辦理職業心理測驗及提供就業諮詢服務,惟經雙方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待遇:時薪新台幣_________元。
(四)、工作時間:每週__________小時。
二、□辦理職業心理測驗。
三、□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第二條:(費用)
乙方為甲方辦理前條之服務,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費,雙方
議定費用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甲方第一個薪資的5 ﹪。(合計不得超過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
五)。
二、職業心理測驗費新台幣700元(每項測驗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七百元)。
三、就業諮詢費新台幣1000元(每小時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金額以不超過上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乙方除前項費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條:(費用給付)
甲方於簽約及登記完成時應給付乙方登記費及介紹費。
乙方收取各項服務費應掣給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推介次數)
甲方於給付登記費後得請求乙方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為甲方介紹職業至少三次,但經
乙方介紹職業且聘僱契約生效後不在此限。
乙方未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介紹職業至少三次者,應按比例退還登記費。
第五條:(費用退還)
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起30天內(至少四十天)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
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費重行介紹職業一次或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用超過者,乙方應即退還
;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原聘僱契約如係自始無效或經撤銷而自始無效者,乙方不得收取介紹費,已收取部分並應
退還。
第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提供介紹職業時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學歷證件。
二、身份證件。
前項文件,乙方應於核閱完畢時返還甲方。
第七條:(乙方之義務與責任)
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職業介紹等服務,詳實推介雙
方所議定勞動條件之職業。
甲方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時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影印一份留存,不得使用於與
本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本契約終止或消滅時,
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銷毀。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購買或推銷商品、加入直銷、招攬或購買保險及其他類似行為。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如甲方未滿十六歲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定為甲方服務。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或法令規定標準以外之任何其他費用。
乙方所收集關於甲方之資料,以電腦處理者,其對外使用該等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
之事由,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第二條所須支付費用之總額。
第九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雙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
依前項送達處所所為之送達,如未能送達,以存證信函付郵日起第五天推定對他方為合法
之送達。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一條:(合約份數及審閱期間)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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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上面條款就是這樣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
我有這必要簽這契約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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