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2021年6月30日00:22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祕
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
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
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徐祥哲指稱,自2007年10月受僱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
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技術,亦未參與「16奈
米鰭式場效電晶體」技術相關計畫。
徐祥哲表示,他於2014年4月19日自聯發科離職,同年6月18日另受僱於港商鑫澤數碼公司
,擔任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聯發科明知他並無重製、洩漏營業祕密
情事,也未違反雙方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祕密條款,竟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
的假處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數碼公司或關係機構任職,讓他形
同失業12個月,請求聯發科應賠償其損失。
新竹地院判決聯發科應賠償徐男薪資、分紅損失共326萬多元。雙方各自就其敗訴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聯發科和徐男簽訂競業競止條款約定,徐男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
聯發科有業務競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且未限制職務類型,另就競業禁止
的區域、對象、職業活動的範圍,均不明確,是以「空泛且漫無標準」限制離職員工的工
作權,危及徐男的經濟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也未給予任何適當補償措施,雙方
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條相關規定,此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
另外,聯發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後來又撤回。檢方因查無徐男有洩漏營業祕密或複製
營業祕密等行為,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聯發科卻以此對徐男聲請假處分獲准,並執行命令
,達到競業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權要求聯發科補償其在競業禁止期間所受的損失。
高院認定,計算徐男和鑫澤數碼約定的每月薪資、及假處分的競業禁止期間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資損害為203萬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處分期間有5萬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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