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告訴我答案)時間16年前 (2009/04/14 17: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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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自修林蕙真老師的中會第五版, 看到應收帳款轉讓的部分, 其中在195頁提到若資產的轉讓符合33號公報3項條件則視為出售處理。 (其中第一個條件為:出讓資產已經與出讓人隔離,亦即推定以脫離出讓人及其債權人之 控制, 即使出讓人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又同頁下方說: 通常,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個條件,而視為出售處理; 而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則可能視為出售,亦可能為擔保借款。 我的問題是在於,為何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可以視為出售呢? 視為出售的話不是已經和出讓人隔離,亦脫離債權人之控制了嗎? 那這樣又怎會有追索權呢? 這部分的觀念,書中並未提及,因此想來這問問了解的大大們, 還請幫忙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27.43
文章代碼(AID): #19v5E_W0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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