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HaHa)時間16年前 (2009/04/14 22:5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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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llMeAnswer (告訴我答案)》之銘言: : 剛剛在自修林蕙真老師的中會第五版, : 看到應收帳款轉讓的部分, : 其中在195頁提到若資產的轉讓符合33號公報3項條件則視為出售處理。 : (其中第一個條件為:出讓資產已經與出讓人隔離,亦即推定以脫離出讓人及其債權人之 : 控制, : 即使出讓人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 又同頁下方說: : 通常,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個條件,而視為出售處理; : 而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則可能視為出售,亦可能為擔保借款。 : 我的問題是在於,為何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可以視為出售呢? : 視為出售的話不是已經和出讓人隔離,亦脫離債權人之控制了嗎? : 那這樣又怎會有追索權呢? : 這部分的觀念,書中並未提及,因此想來這問問了解的大大們, : 還請幫忙解惑,感謝~~ 在無追索權的情況下就一定是出售 但如果是出售的話就會包含無追索權以及有追索權的情況 有追索權並不會與出售的條件互相衝突到 因為有追索權的負債只是要出讓公司估計一個無法收回的金額認列追索權負債 並且當發生壞帳之時承擔償還之義務 但是美國的分法就不太一樣了 分為Pedge抵押借款 Assign轉讓(林蕙貞的書是稱融資) Factor出售 美國的分法很清楚 出售就是都沒有追索權 而有追索權的話就是轉讓 以上若有錯誤 煩請更正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5.69

04/15 06:26,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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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vAD-So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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