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政會分錄分開與合併記有何不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學習成長知足惜福...)時間14年前 (2011/12/05 00:5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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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kelu1688 (路可發)》之銘言: : 政府會計對一項交易或事件當須以分錄表示時, : 以中級會計的觀點,明明可以合併成一個分錄即可表達。 : 但是以政府會計的作法,卻需要分開成2個(或以上)分錄來記帳。 我想政會需作2個以上的分錄來表示,主要是因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的 釋例分錄就這樣寫~ 一個動作,就作一個分錄~ 那考生依主計處所發布的釋例寫是最保險也最安全的囉~ 因為相信改題老師的範例解答應該也會參照釋例來解答~ 看有無考生是將二個以上的分錄寫在一起,看批改出來的分數 有無被扣到分。 只是,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就不要去跟他賭吧~ 依釋例最安全的, 不可能會被改錯~ 這是我自己的看法啦~ : 例如: : 甲公司將運輸設備(成本$38,累計折舊$18),其公平價值為$21。 : 以交換方式取得乙公司運輸設備(成本$28,累計折舊$12),其公平價值為$26。 : 此項交換不符合商業實質。 : [中級會計觀點] : 甲公司 1筆分錄 :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入) 20 : 借: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換出) 18 :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出) 38 : [政府會計的作法] {機關帳} : 甲公司(公營事業) 2筆分錄 : 借: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 借: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18 : 貸: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38 :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0 :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 請問這是什麼原因政府會計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 是法令規定所致?或是慣例? : 若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 請問有什麼規則可依循?請詳述此規則。 : 也就是什麼時候或情況,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 什麼時候或情況,可以合併成1個分錄? : 若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的事件,卻合併成1個分錄,考試時會算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51.158

12/05 07:36, , 1F
沒錯...要是王上達跟行政院不一樣 請不要說王上達對...
12/05 07:36, 1F

12/05 16:55, , 2F
盡量以主計處為主,討分數才有著力點
12/05 16:55, 2F
文章代碼(AID): #1EswJqfp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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