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六百)時間15年前 (2010/06/23 03:2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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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案例 10 來問一個狀況 如果我在一個研討會上報告本實驗室近期發表的期刊論文內容 (可能有加入一些論文發表後的新東西,但是主體仍是已發表的文章) 當然 1.此研討會允許報告已發表內容 2.口頭或海報中都有正確註明引用出處 這樣的情況下 是否還需要取得每一名原期刊論文作者的同意後 才能把該期刊論文的作者名同時列於本研討會報告? 其實這真的是我最近碰到的狀況 部分作者群(還包括高中生,助裡)paper 丟出去很快就畢業離職失聯 我老闆是說這種一個人代表報告本 group 近期已發表之論文的狀況 不需要再次知會所有作者 最多禮貌上告知一下作者群中所有 PI 等級的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10.75.57

06/23 05:08, , 1F
至少取得通訊作者的書面同意書?
06/23 05:08, 1F
文章代碼(AID): #1C8GyXnJ (After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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