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科學技術基本法中的採購規定
最近拿到一筆國科會經費
因為有採購設備的緊急需求
未避免來不及作實驗
所以查了一下法規的問題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
"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
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依照這個, 加上我查到的資料
100萬元以下不須招標
好像台大等校已經有新規定出來
不過依照本校之前我獲得的資訊
10萬元以上還是得招標(not 100% sure)
這是不是代表說本校會計人員並無獲得最新的資訊?
還是說各校可以自學決定採購的招標金額標準?
不過看看科學技術基本法應該是由補助單位(國科會)認定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
還有不知道研究耗材費可不可以申請流用到設備採購, 需要到國科會同意還是校內同意就可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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