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六百)時間13年前 (2013/01/07 11:09), 編輯推噓1(2114)
留言17則, 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目前新聞中說檢方的說法是 偵辦重點本來就不是報帳是否確實 而是所謂的廠商預放款(相信大家都懂)的支用提不出單據 這樣才會有問題 也就是說即使浮報價格然後用多餘帳款買別的東西 或是類似的帳物不符 只要能提出最後這些錢是使用在研究上的證據 就還是沒事 這樣聽起來是比較合理一點啦 但是跟之前ㄧ些受重視的政治人物貪汙案件相比 幾本上都是要弄到 "證明錢真的進了私人口袋" 才會有罪 現在這些 "假帳 + 金錢流向不清" 政黑一點說 如果當事人不是教授而是前/總統,根本都都會沒事吧 --- 當然,就自保的角度來說 就算帳務不符 各項單據還是要好好保存 這也是當今身為研究者應有的自保常識啦 --- 又想到一點是 這種預放款的現象還有很大一個原因是年終餘款的問題 這種為公家省錢反而無功有過的怪現象 也是存在已久的沉疴了 大家覺得有辦法改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0.155 ※ 編輯: boblu 來自: 140.112.70.155 (01/07 11:20)

01/07 11:12, , 1F
發國民旅遊卡的時候 沒接行政的國立大學教授就不是公務員
01/07 11:12, 1F

01/07 11:12, , 2F
等到經費問題時 就變成又是公務員了, 真有趣:P
01/07 11:12, 2F

01/07 12:48, , 3F
樓上的問題請參閱: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01/07 12:48, 3F

01/07 12:48, , 4F
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
01/07 12:48, 4F

01/07 12:49, , 5F
承辦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01/07 12:49, 5F

01/07 12:58, , 6F
感謝樓上 受教了, 可惜我們都只是 nobody, 出事了也不會有人
01/07 12:58, 6F

01/07 12:58, , 7F
幫忙挖水庫...
01/07 12:58, 7F

01/07 13:55, , 8F
樓樓上錯了,是"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01/07 13:55, 8F

01/07 13:56, , 9F
但教授是否為公務員,大有可論之處
01/07 13:56, 9F


01/07 14:35, , 11F
假如公款私用,貪汙確實該辦沒錯。但對這些小鳥,檢調卻
01/07 14:35, 11F

01/07 14:37, , 12F
拿大砲出來轟。真正開國庫用特權幾億在搬的,卻視而不見
01/07 14:37, 12F

01/07 14:38, , 13F
鬼島的司法...
01/07 14:38, 13F

01/07 14:55, , 14F
樓上這個真是萬用句型
01/07 14:55, 14F

01/08 01:05, , 15F
只有領月退的時候才是公務員啦!
01/08 01:05, 15F

11/11 20:59, , 16F
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依 https://noxiv.com
11/11 20:59, 16F

01/06 21:44, 7年前 , 17F
感謝樓上 受教了, 可 https://daxiv.com
01/06 21:44, 17F
文章代碼(AID): #1GwZnTp3 (AfterPhD)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wZnTp3 (After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