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這些聰明到底怎麼了?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addbear22)時間10年前 (2016/04/27 22:27),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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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gg12345 (ggg)》之銘言: : 今天, 翁院長的狀況是出在 : 1.擁有非法的股票, 名份上沒有技轉時, 發明人應該擁有的合法權益. : 2.技轉的項目還未達成熟的發明物, 還需進一步投資研發. : 3.解盲前, 發生近乎內線交易的股票買賣, 造成不當利得. : 4.研發尚未完全成功, 技轉的發生不外經費來源發生困難, 外來資本認為值得抓 : 住時機投入, 坐待成果. 在專利法中,發明人若想要完全擁有專利權之權益, 請在不利用雇用人(雇主)任何資源下完成,以形成所謂的非職務發明, 不然原則上雇主是擁有專利權,再由雇主分配適當報酬, 故若發明人不想只獲得被分配的報酬而想要獲得更大利益, 但是發明人自身的人力,財力,資源不足以支持獨立研究, 則可以尋求別人的出資贊助, 只不過此時發明人就要和出資人協定如何分配利益,而不是獨享 若專利法中對於專利權的歸屬原則令您感到不解或不愉快, 可用一個略為不當但又合乎人性的例子來說明, 老王辛辛苦苦地養育二三十年的孩子功成名就了, 但卻不回報老王且認別人為父親 您會為老王感到不值得嗎 (例子中不否認孩子本身的努力) 回到專利法,老王的角色就是雇主,孩子就是員工,功成名就是專利權, 希望您能理解 最後,僅就專利法本身進行討論, 不對特定人物或事件(例如中研院長)進行評論 -- 手殘按錯鍵要重打,希望別再按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61767231.A.D76.html

04/27 22:54, , 1F
這篇真是佛心來著 :)
04/27 22:54, 1F

04/27 23:03, , 2F
感謝:)
04/27 23:03, 2F

04/27 23:36, , 3F
工研院聘雇了研發工程師,該工程師具名向經濟部要了一個
04/27 23:36, 3F

04/27 23:38, , 4F
科專計畫,計畫核准了,但撥款執行前需先經簽約,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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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3:41, , 5F
計畫所有成果歸屬經濟部.您說的是這個,但軟體著作權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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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3:44, , 6F
不需經注冊就自動歸原始創作者.國科會與經濟部皆補助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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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3:48, , 7F
發經費屬同一類型.這類似定型化契約,申請者不簽則經費
04/27 23:48, 7F

04/27 23:50, , 8F
不會撥下.但國科會早就有案例主持人要求重新修正條款再
04/27 23:50, 8F

04/27 23:54, , 9F
同意簽約.所以並非研發所獲的專利早有任何法律規定!
04/27 23:54, 9F

04/28 00:22, , 10F
推!
04/28 00:22, 10F

04/28 23:06, , 11F
請弄懂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不同
04/28 23:06, 11F
文章代碼(AID): #1N8Cm_rs (After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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