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這些聰明到底怎麼了?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ggg)時間10年前 (2016/04/28 10:41),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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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dbear22 (addbear22)》之銘言: : 標題: Re: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這些聰明到底怎麼了? : 時間: Wed Apr 27 22:27:09 2016 : : 在專利法中,發明人若想要完全擁有專利權之權益, : : 請在不利用雇用人(雇主)任何資源下完成,以形成所謂的非職務發明, : : 不然原則上雇主是擁有專利權,再由雇主分配適當報酬, : : 故若發明人不想只獲得被分配的報酬而想要獲得更大利益, : : 但是發明人自身的人力,財力,資源不足以支持獨立研究, : : 則可以尋求別人的出資贊助, : : 只不過此時發明人就要和出資人協定如何分配利益,而不是獨享 : : : 若專利法中對於專利權的歸屬原則令您感到不解或不愉快, : : 可用一個略為不當但又合乎人性的例子來說明, : : 老王辛辛苦苦地養育二三十年的孩子功成名就了, : : 但卻不回報老王且認別人為父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0.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61767231.A.D76.html : → saltlake: 這篇真是佛心來著 :) 04/27 22:54 : → addbear22: 感謝:) 04/27 23:03 : → ggg12345: 工研院聘雇了研發工程師,該工程師具名向經濟部要了一個 04/27 23:36 : → ggg12345: 科專計畫,計畫核准了,但撥款執行前需先經簽約,約中載明 04/27 23:38 : → ggg12345: 計畫所有成果歸屬經濟部.您說的是這個,但軟體著作權則是 04/27 23:41 : → ggg12345: 不需經注冊就自動歸原始創作者.國科會與經濟部皆補助研 04/27 23:44 : → ggg12345: 發經費屬同一類型.這類似定型化契約,申請者不簽則經費 04/27 23:48 : → ggg12345: 不會撥下.但國科會早就有案例主持人要求重新修正條款再 04/27 23:50 : → ggg12345: 同意簽約.所以並非研發所獲的專利早有任何法律規定! 04/27 23:54 : 推 tainanuser: 推! 04/28 00:22 民國一百零二年專利法 專 利 法 第 7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 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 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 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 8 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 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 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 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 、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 很明顯, 在與國科會(科技部)或經濟部簽訂研發補助合約時, 對合約條款是可以表示 修訂意見的. 大不了, 就是不要拿人手短. 這種法條, 當事人就是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透過定型化契約, 研究計劃的主持人若是處於單位內部迫切需要外部經費的壓力下, 譬如將取得的計畫數列為升遷要件, 一般人幾乎不會對契約內容細察. 後果就如同宣 稱的 自動讓 "雇主擁有專利權". 今天的大學並沒有如此平等的尊重教師發明人的權益, 研究計畫主持人也不當真的要 取得計畫發明出來的權益, 自然是會讓計畫最終成果有如啥成果都沒有. 同樣地, 科技部也從來不主動看重創新發明成果, 若是某研究計畫預期會有創新出現 早就應該找主持人討論成果的專利權益分配問題. ※ 編輯: ggg12345 (114.37.69.106), 04/28/2016 20:25:01

04/28 21:07, , 1F
公立學校教師還有科技基本法(第6條)的限制
04/28 21:07, 1F
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六條 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 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 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第六條重點在將研究成果脫離 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研究發明者的成果專利權與國有財產綁在一起, 受制於國有財產的處理程序, 在轉讓 權益給技轉公司時, 研究發明者動彈不得難以處理, 形同毫無權益可供處置. 但此條文並無法讓公務員有誘因去處理成果權益, 研究機構也毫無經營之意願可言. ※ 編輯: ggg12345 (114.37.69.106), 04/28/2016 23:23:03

04/28 23:22, , 2F
請明確說明怎樣才是 [平等的尊重教師發明人的權益]?
04/28 23:22, 2F

04/28 23:23, , 3F
論文不算是計劃成果??
04/28 23:23, 3F
※ 編輯: ggg12345 (114.37.69.106), 04/28/2016 23:28:12

04/28 23:38, , 4F
對不起,想休息了,先把一下看法打出來
04/28 23:38, 4F

04/28 23:42, , 5F
每個專利都有其特點, 一視同仁給授權費的固定百分比
04/28 23:42, 5F

04/28 23:43, , 6F
那些授權不出去的專利發明人不就沒得到獎勵
04/28 23:43, 6F
出資研發的目的就是要落實創新發明. 有實質的發明成果, 才有技轉的收入. 而不是 繼續投資研發, 落入可能的無底洞. 有了技轉的收入, 才有對發明人的實際獎勵. 給預實際計轉經額的比例才能鼓勵發明 人將創新的成效發揮出來. 像此次中研院的抗癌藥物開發技轉, 基本上是籌資繼續研發的階段, 這跟研發成果技 轉不同. 這也是工研院或資策會研發的弱點, 開發新技術知識未必能保證有效的生產 產品, 就像讓任何電熱發光可能讓燈泡電光一閃再也無以為繼, 這種成品不會被認為 是成功的燈泡發明. 這種需要繼續時日與物質的大量投資, 不會被認定是廠商肯付錢 的技轉. 實質上, 這是號稱發明者與廠商合謀共騙國家經費的投資投入. 無法授權出去的發明, 沒有技轉的收入, 當然是沒有技轉金收入的分享.

04/28 23:44, , 7F
給固定的金額,則一筆有人會抗議黃金怎能和石頭比
04/28 23:44, 7F

04/28 23:47, , 8F
按專利的價值給不同比率的授權費,問題會出在價值如何評
04/28 23:47, 8F

04/28 23:49, , 9F
全部給教師最快,則教師要自己花費來申請和維護專利
04/28 23:49, 9F

04/28 23:50, , 10F
數量太多教師的錢應該就不夠用
04/28 23:50, 10F

04/28 23:53, , 11F
靠一二個專利的授權金來養其它專利,也要先授權出去才行
04/28 23:53, 11F
研發要產生實質的產學合作成果, 具體的落實發明成果是不能輕忽的. 若能靠授權金來養活其他創新發明的研發, 那也就沒必要靠集合眾人的納歲金來支援 重要的研發工作了. ※ 編輯: ggg12345 (114.43.231.26), 05/01/2016 22:34:27
文章代碼(AID): #1N8NXVu5 (After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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