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監察院查大學職場侵害 大規模調校園個資惹議已刪文
【獨家】監察院查大學職場侵害 大規模調校園個資惹議
鏡周刊
文|林俊宏 攝影|林煒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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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調查一起教師遭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要求台北教育大學提供所屬人員郵件通信
紀錄,引起師生議論。
監察院尚方寶劍好威!專門培育國小師資的台北教育大學近來發出一封電子郵件公告校園
師生,內容提到監察院為調查一起教師遭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要求校方提供所屬人員郵
件通信紀錄,由於此舉恐違反個資法及通訊監察保護法,校方幾度函覆適法性問題,監察
院仍執意校方提供相關資料,引起師生議論。
監察院在今年6月14日發函台北教育大學,內文提到「本院為調查據訴貴校疑似透過學術
倫理案件對教師進行職場侵害」等案情需要,依照監察法規定,要求校方盡速提供相關檔
案,包括檢舉函影本、並查明發送者的姓名電話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發送地址及IP等足以
識別發送者訊息與防火牆日誌等13項資料。
其中最敏感的是,監察院要求校方將所屬人員近2年以公務電子郵件信箱與該檢舉函發送
往來的電子郵件紀錄一併提供,由於事涉個資,加上北教大師生人數約6,000人,校方處
理相當謹慎。
對於監察院要求,校方近來在一封電子郵件公告信中說明,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適法性,
因此次查明事項涉及本校所屬人員個人資料,為保障本校所屬人員權益,本校已發函(及
電子郵件)詢問監察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
本刊調查,監察院後來以電子郵件回覆北教大,請校方洽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家發
展委員會,該會後來回覆校方,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如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6條及28
條提出調查要求,應予以配合。
北教大相當疑惑,再度援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去函監察院問到「司法機關調人民通訊
紀錄,尚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特定要件之限制,爰建請監察院衡酌比例原則,
待有事實足認明特定人之必要性與關連性時,再行來函本校調查」不過,至今未獲監察院
回應。
台灣的監察權設計獨步全球,過去因政治色彩太濃,被諷刺為「酬庸院」,近來更因偵辦
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經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讓監察院被狠狠地打了一巴掌,再度
引爆監察院存廢爭議。雖然監察院握有尚方寶劍,整飭官箴理所當然,但正人必先正己,
尤其院內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委諸公對於依法調查案件的適法性及比例原則必須好好
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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