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防火法規的問題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 (晚宴行動如期舉行)時間14年前 (2010/11/28 00:06),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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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n2linux (晚宴行動如期舉行)》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防火法規的問題 : 時間: Sat Nov 27 22:09:17 2010 : : 我家的新建工程是三樓的建築物, 看來應該就是屬於"防火構造"了 : 以下是我家的側向剖面圖: : : : 採光井 : (固定窗) : +-----+=====+------------------+ : | | | | : | 3F | | | : +-----+ +------------------+ : | | | | : | 2F | | | : +-----+ +------------------+ : | | : 馬路 | 1F(客廳) | 後院 : ========+~~~~~~~~~~~~~~~~~~~~~~~~~~~~~~+~~~~~~~~~~~ : : 問題來了, 採光井那裏有個固定窗, 根據上面的第70條, 該固定窗是否屬於屋頂的一部分, : 所以要防火時效半小時呢?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30.86.130 : ※ gen2linux:轉錄至看板 Civil 11/27 22:29 : → somouse :可以看一下79條的防火區劃 11/27 22:31 : → somouse :阿抱歉,沒注意看,天窗應該是要防火玻璃沒錯~ 11/27 22:47 : → somouse :http://0rz.tw/eXz7g 這個供您參考一下 11/27 23:34 太感謝了, 不過看了您提供的營建署的解釋函之後,我陷入了更深的謎團了... "營建署防火建築物屋頂之採光天超應具防火時效疑義會議記錄" 該解釋函原文: 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有關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防火時效之規定, 係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能予以限制,故依該條規定,屋頂之結構應具有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惟為防範火苗自鄰近建築物飛入引燃屋頂覆蓋物, 除依同編第一百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 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 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 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辦理者外,屋頂覆 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 我嘗試著將其翻譯成白話文: 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的規定,是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加以限制, 依70條規定,屋頂之結構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到目前為止這裡都無問題) 只不過為了防止火苗從鄰近建築物飛來引燃屋頂覆蓋物,除依第11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非防火構造建築)辦理之外, 屋頂覆蓋物應該是不燃材料. 所以我看起來,感覺營建署將"結構"跟"屋頂覆蓋物"是分開看了?是否為: 屋頂結構 : 耐燃30分鐘 屋頂覆蓋物: 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 所以, 我可以說天窗是一種屋頂覆蓋物嗎? 如果是對的, 那,或者我只要天窗上面蓋個一般鐵板, 就說它是不燃材料, 這樣過的了關嗎? 很麻煩, 早知就不開天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6.130

11/28 09:47, , 1F
其實解釋令寫得滿清楚的,送照的時候把這個文附上去
11/28 09:47, 1F

11/28 09:49, , 2F
不好意思,剛剛看到你說結構體已完成,那代表請照的過
11/28 09:49, 2F

11/28 09:49, , 3F
程沒問題沒問題不是嗎?
11/28 09:49, 3F

11/28 10:44, , 4F
是這樣的,結構體完成,但該固定窗還沒做,太貴了
11/28 10:44, 4F

11/28 10:45, , 5F
所以在想是否真的需要防火? 或有其他替代方案?
11/28 10:45, 5F

11/28 10:46, , 6F
或者乾脆請建築師變更圖面好了,但又怕變更後請使照
11/28 10:46, 6F

11/28 10:47, , 7F
會有問題. 此營建署解釋令真的會被縣市政府認可嗎?
11/28 10:47, 7F

11/29 16:18, , 8F
會 你拿解釋令給縣市政府看 他會一併附檢送
11/29 16:18, 8F
文章代碼(AID): #1CyIoA2p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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