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Re: [新聞] 勸誘客戶融資買理財商品 永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BNYMellon)時間1年前 (2022/09/30 02:24),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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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碼金管會處分永豐勸誘的公告~ 處分公告連結:https://bit.ly/3frWe2Q 處分公告內文: 金管會對永豐商業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 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違反銀行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行 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 處分案。依永豐銀行對檢舉案之查核結果及金管會對該行金融檢查發現,該行有勸誘客戶以 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 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 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 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 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命令該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下稱莊 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下稱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併 停止該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 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一、 受裁處之對象:永豐銀行、該行總經理莊員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 二、 裁處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6款、第129條第7款,及保險法 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金管會於109年8月至110年7月陸續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經該行稽核 單位查核結果,發現該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情事,及109年至110年間金管 會對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該行金融檢查發現,該行有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辦理房 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涉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缺失。上開缺失顯 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 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 第8條規定,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一) 銀行部分: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訂定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政策,包括:對專業投資人財力認定細部計算方式不一 ,且對於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 (2) 未妥適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且未建立有效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 介之具體管理機制。 (3) 未建立合理之理財專員輪調政策。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 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另該行於108 年11月18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仍有理財專員介紹原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 款,並繳交保險費。 (2) 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且有以保證獲利、每 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及未將保險商品重要內容向客戶說明。 (3) 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 (4) 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 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 (二) 人員部分: 1.莊員: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該行總經理,綜理全行業務。本案缺失涉及該行長期之金融商 品銷售文化、偏重業務績效,且總行對分行之督導管理政策欠妥;另莊員亦為該行人事評議 委員會主席,在相關議案決議過程,未能充分說明並導正該行銷售紀律,致該行不當銷售情 事持續發生,核有未善盡督導銀行經營管理之責。 2.歐陽員: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該行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任職期間對於分行屢次發 生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 適合度,及貸後電訪機制流於形式等缺失,未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及未完善建立理 財專員獎酬與輪調制度,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 裁處結果: (一) 銀行部分: 1.本案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等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法律據以裁處。爰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800萬元罰鍰。 2.上開缺失亦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 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 ,命令該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 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 重新辦理。 (二) 人員部分:莊員及歐陽員自107年1月起擔任該行總經理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 管,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致該行不當銷售情事持續發生,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依 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 職務3個月,及停止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 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二) 針對該行法令遵循作業未落實執行及對於新金融商品上架未落實法令遵循作業,請 該行應強化法令遵循功能,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宜經由法令遵循單位審視,並請該行督導法 令遵循單位提出強化改善措施。 (三) 針對該行稽核單位在房貸壽險業務部分,有失獨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對歷次查核缺失 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請該行督導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 (四) 該行人事評議委員會對於違反銷售紀律案件,未有效調查瞭解是否涉及不當勸誘之 制度面問題,處分難以達到嚇阻效果,請該行應檢討懲處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五) 為督促該行建立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及法令遵循制度,請該行就各主要業務, 應訂定主要負責之人及所負責範疇,並報送董事會通過後,由董事會督導確實遵守法令。   金管會表示,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金管會除督促要求永豐銀行應建立良 好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重視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並將持續要求永豐銀行應落實公平待 客、內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令遵循文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 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透過公司治理、員工招募培訓與薪酬獎懲制度等,由上而下形塑誠信 經營及公平待客之觀念價值與行為期待。   金管會提醒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落實將保險商品重要權 利義務向客戶說明,不得以誇大不實之話術招攬,且應確實執行瞭解客戶作業(KYC),並依 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以維護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心得 看完金管會處分的公告 永豐的行徑比新聞形容的的更離譜更過分 嗯,永豐的內控,笑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69.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nk_Service/M.1664475858.A.986.html

09/30 02:25, 1年前 , 1F
處分得好LoL
09/30 02:25, 1F

09/30 08:15, 1年前 , 2F
老天,玩真兇。雖然個人從來沒遇過他們家推銷,但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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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08:16, 1年前 , 3F
確該罰—房貸綁保險的陋習跟藐視風險貿然舉債不可長阿
09/30 08:16, 3F

09/30 08:40, 1年前 , 4F
永豐很愛走這種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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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2:58, 1年前 , 5F
這個處分內容,在面對消金的銀行根本家常便飯,去貸
09/30 12:58, 5F

09/30 12:58, 1年前 , 6F
款板或房板上都還是能看到,要辦房貸被要求買房貸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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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2:58, 1年前 , 7F
險,甚至現在央行調升存準率,授信資源變得更加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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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2:58, 1年前 , 8F
,銀行銷售房貸只會想辦法從客戶索取更多收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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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2:58, 1年前 , 9F
這種文化根本沒辦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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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6:29, 1年前 , 10F
永豐是主要往來銀行從來沒跟我推銷 還是我太窮酸QQ
09/30 16:29, 10F

09/30 21:42, 1年前 , 11F
房貸綁定期壽險很多銀行都有吧
09/30 21:42, 11F

10/01 17:23, 1年前 , 12F
面對這種搭售房貸壽險的文化,除非金管會自己安排神
10/01 17:23, 12F

10/01 17:23, 1年前 , 13F
秘客去銀行實地訪查,不然根本沒辦法杜絕
10/01 17:23, 13F
文章代碼(AID): #1ZDUBIc6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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