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進實驗室要簽保密約嗎?
稍排版一下 :) 謝謝biotech版法務:niceday律師 ;P
作者: niceday (舌麼鬼阿..><) 看板: Biotech
標題: Re: [問題] 請問進實驗室要簽保密約嗎?
時間: Sun Jan 16 19:54:38 2005
哇~~沒想到才幾天沒看板,板上就討論的如此熱烈阿~~
既然版主大大有令
我當然義不容辭的來位各位做個說明囉~:)
不過由於我個人這幾天有點事情
所以先簡單在這邊跟各位做個回應
待幾天後比較有空,再來詳細回答~
K大說的沒錯,契約白紙黑字,每個成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都該
就自己簽名的事項負責,所以只要簽名了,就要依照契約內容負責。
關於保密契約,就我所知及經手契約的經驗,絕大多數的科技公司
(不分生化電機等)在與員工簽訂勞雇契約時,都會加上保密條款。
原則上所有智慧財產權法規的規定中,受僱人於職務上(白話講就
是在上班時間中,或公司裡)所完成的之智慧財產,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均屬僱用人所有,又如受僱人於非職務上(就是私人時間或家裡)
所完成之智慧財產,如係利用僱用人的資源或經驗者,該智慧財產
權仍屬於僱用人,且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該智慧財產。
這種規定的原因,就如同k大所說,是因為這些東西原則上都是公司
出資源而做成,即便是員工的智慧,也是公司出資聘請你,再用公司
的資源做出來的。而該保密契約的簽訂,當然是在防止員工跳槽後
或是在職中洩密,導致公司的虧損。
至於實驗室的保密契約一事,就我所知,現在有許多實驗室老師都
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包刮我個人以前跟過的老師,就算不叫我門
簽書面契約,也會叫我門保密,實驗室雖然不是公司,但是保護智
慧財產權的意義跟運作是差不多的。一旦違反了保密義務,就要賠償
僱用人因此所受的損害,甚至如果是故意的,法官還可以酌定損害
額以上的賠償,但不能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最後就要不要簽保密契約一事,我認同幾位板友說的,先看清楚再簽,
如果有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可以跟老闆討論,阿其實如果契約條款太
不合理,依照我國法院就勞雇契約的判決看來,法官都會再斟酌調整
,而且…..其實依照S大所說的老闆說要簽的契約,已經沒有出很狠
的招了哩~:)
如果各位有什麼問題,請不要客氣提出來討論囉~:)
阿不過我可能要禮拜三以後才能為各位回答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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