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求助!調職降薪是否合理?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黃卓盛)時間13年前 (2012/07/08 07:0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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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所以依法 雇主只能調高您的薪資 如果雇主要降低您的薪資,必須得到你的同意,否則是違法的 如果雇主擅自降低您的薪資 依法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假設雇主因為您不同意降低您的薪資而開除您 則違反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倘若雇主堅持要找藉口開除您,請依法爭取資遣費,不要傻傻的被騙去簽自願離職申請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如果您的雇主賴帳,不願意付資遣費 依法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8.74

07/08 08:21, , 1F
第一個好像不對吧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應該指18000多的那個
07/08 08:21, 1F

07/08 23:10, , 2F
你上網查就知道了,真的不能降
07/08 23:10, 2F
文章代碼(AID): #1F-C3qXO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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