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要不要放大絕....搬出勞基法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sunny)時間15年前 (2011/03/22 14: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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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溝通真的不行的話!我想使用勞基法 也是自己的權益吧!畢竟該交接的部份都會處理好! ※ 引述《jucci9734 (藍色月光)》之銘言: : 我的上司上星期出差了,所以我3/15就寄mail給他,告知我3/27要離職。 : 上司今天回公司,找我談了一下,希望我留下來。 : 無奈我已經答應另一家公司4/1要過去。 : 由於我們沒有職務代理人,所以必須要找到人交接完畢才可以走人。 : 上司要回家好好的想一想,明天告訴他答案。 : 我超想跟他說,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只要10的預告期。 : 但是我會把交接事務,寫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記錄工作到那裡,要怎麼接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66.34
文章代碼(AID): #1DY4JNp1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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