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進公司前所簽的合約
最近找到一個工作這工作的範圍很廣
,平面、網頁、輸出都有包,但主要
是在做某種手工製品。
老闆叫我簽一張'職員守則',基本上
都很符合專業倫理,但有兩點我覺得
有些疑問,想問問板友們的意見。
1.全職職員不得私下接單或吃案,違
者移送商業法律辦理,且賠償單位一
切可能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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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知道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要求,但
是不知道就這條規定的寫法來說是不是
正確?例如多多少少都會有親情case,或
是我如果得到了一個案子而交給公司一
起做,錢應該如何分才是合理的範圍?
又所接的案子是跟公司業務不太相關的
(ex.攝影)這樣老闆有權可以禁止嗎?
2.離職職員,不得私自開設或服務相同
事務工作性質的業務,更不得私自傳授
在單位服務時所學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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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家公司主要是在做某種手工製品
,因此會有一些技術,我可以理解公司
自保的立場,但是不是有點太過嚴格?
萬一我以後不是在類似的公司工作,但
是卻遇到做類似手工製品的機會,這樣
是否也算是違法了?那又該建議老闆如
和修改這條規定呢?例如增設年限之類的
剛出社會真的很多東西要學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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