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進公司前所簽的合約

看板Design (設計板)作者 (小指)時間17年前 (2008/09/09 00:17),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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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找到一個工作這工作的範圍很廣 ,平面、網頁、輸出都有包,但主要 是在做某種手工製品。 老闆叫我簽一張'職員守則',基本上 都很符合專業倫理,但有兩點我覺得 有些疑問,想問問板友們的意見。 1.全職職員不得私下接單或吃案,違 者移送商業法律辦理,且賠償單位一 切可能的損失。 ---------------------------------- 這點我知道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要求,但 是不知道就這條規定的寫法來說是不是 正確?例如多多少少都會有親情case,或 是我如果得到了一個案子而交給公司一 起做,錢應該如何分才是合理的範圍? 又所接的案子是跟公司業務不太相關的 (ex.攝影)這樣老闆有權可以禁止嗎? 2.離職職員,不得私自開設或服務相同 事務工作性質的業務,更不得私自傳授 在單位服務時所學的技能。 ---------------------------------- 因為這家公司主要是在做某種手工製品 ,因此會有一些技術,我可以理解公司 自保的立場,但是不是有點太過嚴格? 萬一我以後不是在類似的公司工作,但 是卻遇到做類似手工製品的機會,這樣 是否也算是違法了?那又該建議老闆如 和修改這條規定呢?例如增設年限之類的 剛出社會真的很多東西要學習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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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性質是競業禁止條款 應有合理期待期限 不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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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沒簽是一樣的意思 無期限若涉訟會被法官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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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其實是多餘 私下接單或吃案涉及的是背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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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員工若用個人時間沒有使用到公司資源 其實也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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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員工屬私下接單或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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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29, , 6F
謝謝解答^^
09/09 19:2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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